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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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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亚洲房地产行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外华裔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评估、土地招标、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管理、服务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房地产行业专业协会,针对房地产及房地产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自律、服务等非营利性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以加快发展房地产业,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为宗旨,坚持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亚洲乃至全球企业提供决策服务,协助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反映广大会员与企业愿望与要求,为促进华裔房地产行业结构升级,整合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及国际房地产资源方面作出特别贡献。
  会员
  第四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团体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